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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芬油画村美术作品版权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芬油画村美术作品版权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深知〔2007〕74号 2007年8月7日)


  为切实加强大芬油画村美术作品作者的版权保护,鼓励美术作品的原创与传播,规范大芬油画村的复制与加工行为,维护大芬油画村美术作品版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大芬油画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大芬油画村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大芬油画村美术作品版权交易法律指导》。现予印发。

深圳市大芬油画村美术作品版权交易法律指导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大芬油画村美术作品的创作、制作、加工、展览与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大芬油画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大芬油画村实际,制定本法律指导。
  第二条 深圳市大芬油画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鼓励原创,规范复制和加工行为。
  第三条 本法律指导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鼓励原创美术作品进行版权备案登记,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
  第四条 通过智力活动直接产生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主持创作并对作品负责的法人或组织应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也是作者。
  第五条 为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版权完整归作者本人享有。单位有权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两年内,作者要许可他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必须征得单位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版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外。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版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六条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自发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版权属于全体作者。如各个作者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则各个作者可对各该部分独自行使版权,但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体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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