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4〕24号 2004年4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有关单位:
合理有序地转移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既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又是加快农民脱贫致富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劳务输出工作责任制
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各县(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劳务输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县(区)劳务输出工作。各乡镇、街道也相应成立有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参加的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每年要制定劳务输出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各乡镇、街道双文明建设和经济工作考核内容,每年年初由各县(区)县(区)长同各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签订责任状,并将劳务输出任务作为考核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全年工作的一项指标。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各县(区)要按照“城乡统筹、东西挂钩、面向全国、拓展海外”的总体思路,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作为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点工作来抓。在三到五年内,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由自发、无序的输出向有组织、有序的输出转变,由无技能、低技能的输出向有技能、高技能的输出转变,由单纯职业介绍的输出向提供更多后续服务的输出转变。马山、上林、隆安三个贫困县要全面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其他县可选择贫困乡、贫困村为重点推进劳务输出。每年通过劳务输出脱贫的人数比例应达到贫困人口的20%。
三、坚持政府引导,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