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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劳鉴 [2007]1号)


市各有关医疗机构,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江阴、宜兴办事处:

  现将《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7年6月17日)

  为规范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苏劳鉴[200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称;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4、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5周岁。

  第三条 鉴定专家由单位推荐,征求专家本人同意,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聘用。也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聘用,聘用期三年。聘用期满需继续留聘的,由鉴定委员会续聘。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1、因超龄、健康原因或不能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各种原因一年内不能参加劳动能力鉴定3次以上的;

  4、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经过规定程序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成员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参加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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