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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农转非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农转非人员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按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连续实际缴费满20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未满46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划入;
  男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4%划入;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部分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大额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须同时按本规定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村集体或村(居)委会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实行全员参保。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在医保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中断缴费者,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续保时须按办理续保时规定的缴费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农转非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失业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市政府、城区政府分别按50%的比例,从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农转非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市、城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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