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六条 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七条 在“城中村”撤村建居的同时,成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农转非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农转非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每一位农转非人员可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农转非人员自主创办民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同等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九条 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自治区和南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18%。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应当从办理农转非当月起,以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按本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非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按本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村集体或村(居)委会统一为所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农转非人员,从办理农转非当月起,由村集体按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