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9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中村”综合改革被征地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首府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管理体制,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中村”中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依法批准农转非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简称“农转非人员”),不包括16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市“城中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城中村”综合改革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城中村”综合改造中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指导“城中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建设、财政、国土、农业、房产、公安、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各城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建立、完善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时,应当按比例提留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