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六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三十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玉溪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奖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属获奖者个人所得,其余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项由玉溪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 10 万元,一等奖 5 万元,二等奖 3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
第三十八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9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状及荣誉证书。
第四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