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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和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 三分之二 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玉溪市科学技术奖采取计算机辅助评分,实行百分制计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按计算机辅助评分表进行实名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审理、审核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办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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