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58 岁。
第十八条 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
第十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中央和省属单位;
(四)中央和省驻玉单位;
(五)各军警驻玉部队;
(六)经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玉溪市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玉溪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
(四)项目的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的研究、试验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在市内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被推荐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一)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技术上没有重大创新、突破,无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纯工作总结以及一般性的业务分析总结;
(四)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其完成的项目或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参评。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民、组织不需交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