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办公室成员3至5人,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及项目;
(四)对完善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指导性、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至15人,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人选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从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后聘任。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有参与完成的项目,其委员在该项目的评审时应回避。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玉溪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综合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