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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五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六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引进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中,对理论、学说、方法、手段、过程提出新观点,作出重要贡献,并对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第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二)引进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候选人,应当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在我市重点产业实现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应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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