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4月12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玉溪科技创新、科技应用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玉溪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分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类),并按不同类别分别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及标准。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年授予项目数不超过1项,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突出贡献类
第四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成绩突出的,即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极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即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