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4号)
《玉溪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跃签署,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玉溪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用字的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地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会用字实施情况进行协调和管理。各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内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协调和管理。
教育、经贸、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由县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1)公文、公章、证书、证件、奖状、布告、名片、标语、标牌(匾)、宣传栏、橱窗等用字;
(2)报纸、刊物、图书、教材、地图等出版物用字;
(3)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志和广告等用字;
(4)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各类商店名称用字;
(5)影视(戏剧)屏幕、音像制品及演出用字;
(6)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字及校园名称用字;
(7)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