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级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级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4、将有特定用途的收入作为先由市集中、再按因素法实行分配的收入。具体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人。
5、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6、对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少数大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实行单列(具体名单另外列出),其缴纳的除城区固定收入以外的税收归市本级。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贷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
(二)上划中央收入
上划中央收人按上述范围进行调整。
(三)税收返还收入
城区税收返还收入以原城郊区2001年税收返还实际收入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确定。
(四)共享税分成
1、共享税分成比例
计算公式为:城区共享税分成比例:2001年五城区共享税收人实际入库数÷(2001年市区共享税收人实际入库数-2001年市本级集中的共享税收入)。
2、城区共享税超基数分成比例
各区属地共享税以2001年为基期年,以后年度城区共享税基数采用定比方式。对于各区属地共享税收入超基数部分,按超基数分成比例分成。
各城区共享税超基数分成比例:城区共享税分成比例×(1±X)
X为调节系数,按城区所处地理位置,资源分布状况,结合考虑激励因素确定。
(五)财政支出的划分
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以及实施全市宏观调控所需支出;城区财政主要承担城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城区发展所需支出。
1、支出范围
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下放管理权限后所确定的事权范围执行。
2、支出基数的确定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在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履行职能(事权)的范围,坚持财权与事权基本相一致、城区间公共支出水平基本相一致的原则,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必保支出和量力而行安排的支出两大类,必保支出按均量推断、建立回归模型和因素法确定,量力而行的支出按原支出水平进行均量平衡后,分别按不同的保障系数重新核定。做到公平为主,效率优先,初步改变原体制区域间人均财力差距过大,公共支出水平差距过大的状况。
(1)必保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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