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南府发〔2003〕15号 2003年2月9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得税分享改革、区域划分调整后城区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
一、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在保证市一级政府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宏观调控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各自所承担公共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收入和支出,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在大力开发财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加城区财政财力,缩小城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市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
1、着重体现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在支出方向上体现“确保”与“压缩”、“加强”与“退出”相结合,有所为有所不为。
2、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勘定城区边界、明确城区事权,在管理重心下移的同时,赋予城区相应的财权,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合理确定支出基数,保证各城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基本需求,使城区事权与财权基本一致。
3、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在鼓励经济发展较快城区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财力,一方面增强市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一方面对经济基础较差、财政支出能力较弱的城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扶持。
4、改革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的做法,实行属地征管,合理分税。按照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税收及收入性质,确定市与城区共享收入,市,区固定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的收入以及市集中征收、按因素法分配的收入的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范围,做到税收征管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市、区共享税。具体是: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