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厦建工〔2007〕84号)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国务院于2007年4月9日颁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现将
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建质〔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将《条例》、《
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到相关培训工作中。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