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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南府字〔2003〕18号 2003年7月9日)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定于2003年7月10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作为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由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具体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取标准
  (一)城镇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其中:
  1、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按7元/户·月收取;
  2、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按7.5元/户·月收取;
  3、2007年7月10日起按8元/户·月收取。
  (二)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人为单位收取,其中:
  1、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按2元/人·月收取;
  2、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按2.3元/人·月收取;
  3、2007年7月10日起按2.5元/人·月收取。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经营单位以人为单位按2.5元/人·月收取(离、退休人员不计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按量减半计收)。
  (四)餐饮娱乐业按3.30元/箩·次收取(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
  (五)市场摊点按1.3~1.8元/摊·天收取(具体由市环卫处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
  (六)宾馆饭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数2元/床·月收取(已包括宾馆、饭店内的餐饮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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