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逆向行驶和不按规定超车、调头;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三)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五)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通行;
(六)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
第四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横穿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二)在人行道上驾驶;
(三)非机动车后货架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或者后轮载人;
(四)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自行车、时速20km/h以下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四十八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从人行横道上通行;
(二)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乘坐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时,应当在站点或者临时招呼站等候;
(四)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由机动车的右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五)乘坐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得侧坐或者倒坐。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对违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作出规定的,按《
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章 市场管理
第五十条 市场管理,坚持划行归市,归店经营的管理原则,规范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 市场经营应当公平交易、文明经营、诚实守信,禁止随地交易,沿街无证经营。
第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经营场所饲养宠物,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物等肉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