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有害磷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等废液或者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
(四)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五)其他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公交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区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
出租车在南北大街、聂耳路、凤凰路、东风中路营运时,必须按指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禁止在临时停车泊位上长时间停放待客,其他路段在确保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停车上、下乘客。不得违反交通法规随意调头、停放、超车,上下乘客时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第四十三条 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户口在中心城区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需要驾驶机动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小于50mL)的,必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不得驾驶机动正三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
禁止货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拖拉机、机动正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进入中心城区行驶。需在中心城区行驶的,应当持城区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具体按《
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
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中心城区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五条 在城区道路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