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及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政府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损坏草坪、绿篱、树木、花坛、园林建筑及其他城市绿化公共设施。
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就树搭房、在树上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
电力和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注意保护行道树和绿化带,影响电力和通讯网线的行道树要定期修剪。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行道树和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或户主负责。
第五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搭盖棚屋、堆物、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使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第三十三条 因紧急抢修其它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需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开挖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第三十四条 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地下的各种管线的设置,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