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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医疗、科研、教学、屠宰、生物制品制造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生产废弃物内倾倒排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丢弃和回收使用医疗废弃物。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区的地方实行不小于1米的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核准范围和要求进行处置。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 从事运载的车辆,不得对城市道路和环境造成污染,运载垃圾、粪便、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填埋。运载车辆应当将车轮清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排泄大小便,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严加看管。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要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养证。饲养的宠物必须到兽医站进行预防接种。市区流浪的宠物由有关部门收容处理。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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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医院、疗养院、宾馆、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其它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居住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企业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四)城市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五)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倡导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等绿化活动;积极推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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