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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必须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上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窗外不得吊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上设置防盗笼(栏)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1.5米。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高度不超过1.8米的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画廊、橱窗、宣传板、标示牌、霓虹灯、彩旗、布标等,其内容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要求设置。对破旧影响市容的,由产权单位及时更新和拆除。
  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四)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在街道及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城市主次街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城区河道等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由有关单位管理的公共场所、车站、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公路、铁路沿线,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邮亭、商亭(店)、摊点、户外广告的卫生,由经营者负责;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并交纳生活垃圾代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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