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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 在城市管理中,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民道德规范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程序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报批、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用地和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必须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城市公共空间置放、设置各类设施、站场,举行各类活动,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或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严格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方案须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或者不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未结案之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审批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施工工地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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