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9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
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八章 市场管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