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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9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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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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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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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八章 市场管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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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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