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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2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建立防范串通投标的有效机制;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及成效,向省政府作专门报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

  (四)防范机制建设阶段(2007年6月-12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专题调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建立防范机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预选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制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修订《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从源头和主要环节上防止腐败现象;修订、完善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招标代理机构操作规程,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整治全过程,针对查办案件以及督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总结本市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招投标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三结合”,即与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闽纪发[2007]5号和闽建整顿[2007]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方案和各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抓住重点,加强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防范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同时,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纪检、公安、监察部门查办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和整治的合力。
  (四)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掌握的线索,加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力度。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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