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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三、 整治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中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
  (三)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四)接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
  (五)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
  (六)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

  四、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召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会议,学习、贯彻省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精神,统一思想,部署全市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公布举报电话。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召开会议,部署所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受理投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和投诉举报电话应及时抄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11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闽建整顿[2007]15号文的要求和本级部门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涉嫌违反建设法律法规,且在2005年以后发生的串通投标行为,应进行行政立案查处,对国家公务人员违纪的,要依纪处分;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要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相关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10月下旬对本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和总结,并于11月5日之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于11月上旬对各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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