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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因机动车所有者、使用者拒绝签收《强制维护通知书》,或机动车所有者、使用者信息登记错漏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无法送达,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通过深圳政府在线、市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次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八条 强制维护单位在接收机动车时,应当将承修车辆相关信息实时输入数据信息系统,并出具接车凭证。
  第十九条 对经强制维护竣工的机动车,强制维护单位应当出具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合格凭证(以下简称维护合格凭证)。
  第二十条 对经强制维护竣工以及在强制维护期间终止维修的或维护竣工后经检测不合格选择终止维修的机动车,强制维护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上路手续,并提供维修的相关资料。
  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该机动车的临时上路手续,在强制维护期间申请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办理临时上路手续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上路手续每次有效期为四十八小时。取得临时上路手续的机动车在有效期内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强制维护期间终止维修、维护竣工后经检测不合格选择终止维修的机动车可选择其他强制维护单位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经强制维护竣工的机动车应当凭维护合格凭证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予重新核发检测合格凭证,该机动车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在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机动车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向其发出《强制维护通知书》。
  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在收到《强制维护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机动车送到强制维护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维护。维护竣工的机动车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异地号牌机动车的临时上路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测单位与强制维护单位在定期检测与强制维护过程中均应当通过数据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所有凭证,不得出具虚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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