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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

第二章 排气污染检测和强制维护

  第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应当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其他机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第十一条 定期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放检测合格凭证。
  检测合格凭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不得转让、转借和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检测合格凭证。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也可向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抽检通知书》。
  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机动车排气抽检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接受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黑烟车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
  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接受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在进行定期检测、不定期检测时应当如实提供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相关信息。
  检测单位和强制维护单位应当为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 经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发出《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通知书》(以下简称《强制维护通知书》),责令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
  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强制维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机动车送到强制维护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诊断、维修,并将维护竣工后的机动车进行复检。
  市环境保护部门在《强制维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第六日注销检测合格凭证,该不合格机动车自注销当日起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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