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以及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气污染检测是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的定期检测、不定期检测和复检。
  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按规定时间进行的排气污染检测;不定期检测包括路检、抽检和对被举报黑烟车检测;复检是指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维护后进行的排气污染检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维护是指为发挥机动车自身排气净化功能,对经检测发现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其进行以排气污染防治为目的的诊断、维修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定期检测单位)是指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强制维护单位)是指具备从事机动车整车维修或发动机专项维修资质,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对经检测发现排气污染不合格的机动车按规定进行诊断、维修作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