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正指标依据被评价对象的客观状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修正,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果;
(三)评议指标是对影响财政支出绩效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定性分析结果。
本指标体系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综合结论。
第四章 基本方法、标准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可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分别采用成本比较法、综合指数法、因素分析法、纵向比较法、费用职能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目标评价法、功效系数法等基本方法,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得出评价结论。
第十条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值。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值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基础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评价对象,撰写评价报告;
(四)专家咨询组对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五)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评价结果送评价组织机构;
(六)评价组织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
(七)建立评价档案。
第五章 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准确描述评价对象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并做出发展趋势预测。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对评价报告中的工作程序是否完整、工作方法是否正确、选用的评价标准是否适当、评价报告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如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