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3〕178号 2003年10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事业单位:
《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财政支出绩效状况进行追踪评价,促进财政支出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益化,完善财政决策机制和控制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对财政支出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衡量和比较,以综合评定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成效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真实性原则。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完整、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提高财政支出效益为目标,运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多种因素修正的方法,实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的组织、对象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需要成立评价组织机构、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或项目。
第三章 评价的重点与指标体系
第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重点是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特定目标效益等。
第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一)基本指标反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初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