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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企业租赁、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企业破产、拍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并向经办机构清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衡财政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结算管理,编制预结算报告,经财政审核后实施。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财政应给予补助。基金收缴支付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经办机构可拒绝支付生育保险费用,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主管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已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待遇、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 支付项目和享受产假待遇
  (一)支付项目:
  1、女职工生育时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2、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流产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3、女职工未生育过流产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4、男职工的妻子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助费;
  5、职工结育手术费。
  (二)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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