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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

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负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筹集。企业应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其申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经办机构核定,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玉溪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缴费基数核定缴纳,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玉溪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缴费基数核定缴纳。企业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溪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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