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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建设〔2007〕29号)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局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现将我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公开招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管理,依法必须做到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做到从法定的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依法必须做到评标现场管理合法规范。

  三、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而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事项许可办理处,在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时应当核对项目报建表和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四、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而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承接审查业务时应当核对项目报建表和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而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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