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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
  (三)工勤岗位的设置逐步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二)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性质、编制、内设机构名称;
  (二)岗位设置种类及岗位名称;
  (三)岗位人数及领导职数;
  (四)岗位职责、权利及任职条件;
  (五)岗位聘任及聘期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受聘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60周岁;女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女性职工在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办理退休时在该岗位上累计受聘满10年或连续受聘满5年,达到该岗位退休年龄的,退休费按照该岗位的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计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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