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要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过程。当前,要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尤其是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下一步将推进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
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具体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生育和失业有关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费率缴纳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分类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05%-13%的幅度内具体确定;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8%;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2%。农民工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后,与城镇职工一样,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每满一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缴纳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应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
农民工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按《
工伤保险条例》、《南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38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