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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2004〕248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南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38号)的规定,现就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加大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当前重点是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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