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2004〕248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南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38号)的规定,现就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加大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当前重点是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