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校车专项整治(9月1日至9月30日)
1. 专项整治时间: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5日为各单位、中小学自查整改阶段。自查整改结束后,各中小学要向各自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并于9月15日前报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一式三份(一份由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一份由区教育局留存,一份学校自行留底)。
2007年9月16日至9月30日为整治督察阶段,市教育局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并将本次督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分管市领导、市预联办。
2.整治内容:
(1)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校车许可证》,校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校车驾驶人证》,学校自有校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喷涂黄色。
(2)学校应对校车、校车驾驶员等情况建立档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校应实行校车“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
(4)学校必须对校车管理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超速、严禁超载、严禁“超龄”(严禁使用报废车、拼装车)。
(5)学校租用的校车必须具有客运资格,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须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
(6)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与校车管理工作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特别是幼儿园随车管理教师在每次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一定要对车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记录,确保每一位学生安全下车。
(7)学校应与有关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家长、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8)学校应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校车进入学校区域时,应按照规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设有明显标志。
(9)学校必须建立防范校车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比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应当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并负责保护等。
(10)学校应按照规定对自有校车驾驶员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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