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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车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的通知


  (二)开展校车专项整治(9月1日至9月30日)

  1. 专项整治时间: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5日为各单位、中小学自查整改阶段。自查整改结束后,各中小学要向各自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并于9月15日前报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一式三份(一份由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一份由区教育局留存,一份学校自行留底)。

  2007年9月16日至9月30日为整治督察阶段,市教育局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并将本次督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分管市领导、市预联办。

  2.整治内容:

  (1)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校车许可证》,校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校车驾驶人证》,学校自有校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喷涂黄色。

  (2)学校应对校车、校车驾驶员等情况建立档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校应实行校车“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

  (4)学校必须对校车管理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超速、严禁超载、严禁“超龄”(严禁使用报废车、拼装车)。

  (5)学校租用的校车必须具有客运资格,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须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

  (6)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与校车管理工作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特别是幼儿园随车管理教师在每次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一定要对车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记录,确保每一位学生安全下车。

  (7)学校应与有关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家长、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8)学校应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校车进入学校区域时,应按照规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设有明显标志。

  (9)学校必须建立防范校车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比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应当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并负责保护等。

  (10)学校应按照规定对自有校车驾驶员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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