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资格证书,不得在未参与的评价报告中签字。
第二十条 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所在评价机构的收费制度,挪用或私分业务收费。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评价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接受委托单位的各种礼品、礼金及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声誉,提高检测检验人员道德修养,规范检测检验人员执业行为,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检测检验人员均应遵守本行为细则。
第二章 检测检验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三条 忠于
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 珍视和维护检测检验职业声誉,模范遵守职业公德,陶冶品行,努力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第六条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守行业机密,严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检测检验人员执业准则
第七条 检测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检验机构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