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珍视和维护安全评价职业声誉,模范遵守职业公德,陶冶品行,努力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第六条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守行业机密,严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评价人员执业准则
第七条 安全评价人员要在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注册,方可执业,同时要接受所在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注册。
第九条 按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掌握安全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评价知识、技能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条 充分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事求是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签字的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依法代表所在安全评价机构受理评价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不得冒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名义,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信任,招揽业务。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安全评价工作程序从事评价工作,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
第十三条 与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有权选择适合委托单位的安全评价方法,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在评价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延误实效,不得损坏或遗失委托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不得谋取私利、有失公正,故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提供虚假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有权拒绝执业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评价事项做出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因执业过失给安全评价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