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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人员职业准则》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职业准则》的通知

  第五条 珍视和维护安全评价职业声誉,模范遵守职业公德,陶冶品行,努力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第六条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守行业机密,严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评价人员执业准则

  第七条 安全评价人员要在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注册,方可执业,同时要接受所在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注册。
  第九条 按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掌握安全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评价知识、技能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条 充分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事求是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签字的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依法代表所在安全评价机构受理评价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不得冒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名义,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信任,招揽业务。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安全评价工作程序从事评价工作,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
  第十三条 与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有权选择适合委托单位的安全评价方法,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在评价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延误实效,不得损坏或遗失委托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不得谋取私利、有失公正,故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提供虚假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有权拒绝执业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评价事项做出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因执业过失给安全评价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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