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评价人员职业准则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晋煤监技装字〔2007〕551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煤矿安全评价职业声誉,提高煤矿安全评价人员道德修养,规范煤矿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行为,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人员均应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三条 忠于
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 珍视和维护安全评价职业声誉,模范遵守职业公德,陶冶品行,努力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第六条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守行业机密,严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评价人员执业准则
第七条 安全评价人员要在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注册,方可执业,同时要接受所在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注册。
第九条 按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掌握安全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评价知识、技能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条 充分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事求是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签字的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依法代表所在安全评价机构受理评价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不得冒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名义,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信任,招揽业务。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安全评价工作程序从事评价工作,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