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我市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机关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不作为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办法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不作为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七)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五条 主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问责。超出其权限范围的问责方式,应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或报请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