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专利奖励办法
(玉政办发[2005]123号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体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专利奖励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当年国外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构授权;
(四)当年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五)当年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受理或授权的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获得奖励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特征、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
(二)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发明专利;
(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奖励额度
(一)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1000元;
(二)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三)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
(四)已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
(五)已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