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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结构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照上述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重新计算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持保修合同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有效顺延到工程竣工或保修期满,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落实实名制管理,审核汇总在建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人员名册,报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施工现场人员的动态管理。

  七、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雇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或施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施工企业持由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核发建筑业工伤证明手续,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证明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八、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等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发基数。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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