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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津劳办〔2004〕338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辖区内从事项目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可以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本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应包括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项目按合同工期缴费,其提取和缴纳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其中:20%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60%为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重;1%为工伤保险的费率)。工程期内缴费工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计算,但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予以补齐。 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合同工期的月数÷月平均缴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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