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推进相关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大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要按照各自工作职权范围,围绕行业地方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职业培训等方面,制定向行业协会委托或转移职能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研究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五、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会展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吸引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性展会、全国性展会、区域性展会活动在津举办,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关于鼓励行业协会承办或吸引高水平会展活动的暂行办法。
六、鼓励行业协会到滨海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支持行业协会与滨海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多方位的合作,积极宣传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扩大招商引资,积极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落户滨海新区或设立代表机构,吸引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入驻滨海新区。对行业协会到滨海新区设立代表机构、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滨海委研究制定。
七、积极扩大行业协会在政府决策和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政府部门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的评选等,应主动听取和尊重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畅通渠道,使行业协会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行业协会维护企业权益、反映企业诉求时,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热情接待,限期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