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摩托车自行车通行停放管理的通告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为加强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依法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树立城市良好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决定加强对中心城区摩托车、自行车通行和停放的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中心城区范围与《
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
二条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具体包括:东起环山路、西至昆玉高速公路以南至火车站,南起高仓立交桥通往化肥厂东西向路段,北至河滨路、玉江大道以内所有道路,包括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摩托车、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人不得擅自改变摩托车的结构、构造或特征,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摩托车。中心城区严禁摩托车超速行驶。
三、凡需要在中心城区街道上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的,必须到指定地点顺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四、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划有明显标线,并设置“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标志牌。具体位置为:
(一)南北大街:诺玛特大门旁巷道路段;
(二)明珠路:百信购物广场后门人行道、高快客运站门口人行道;
(三)人民路下段:除路口外,两边人行道均设置停放点;
(四)珊瑚路:玉溪市第三小学门前人行道、珊瑚农贸市场左右两侧、新兴饭店门前、窑头农贸市场后门左右两侧;
(五)彩虹路:彩虹路右侧批发市场两道门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