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要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前编制完成区县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要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和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整合后,矿业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3、各区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区县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整合工作,并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提交书面报告,市整规办将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迎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我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二)巩固和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4.各区县要按照市整规办《关于巩固成果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矿整规办〔2007〕1号)要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行为出现反弹苗头的地区,要及时开展集中整治,巩固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所有矿区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5.继续做好关闭矿山工作。在2007年底前,各区县要关闭现有矿山的20%。各区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按照关闭矿山的工作安排,认真梳理,把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作为关闭矿山的重点。对于关闭矿山,地矿管理部门要通知公安部门停止审批供应民爆器材,电力部门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6.要认真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今年要重点抓好第二轮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制度的落实。
7.要进一步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精神,今年下半年开展对探矿权、采矿权权限和有偿使用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