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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加大禁止使用粘土砖(含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粘土多孔砖)工作力度,进一步保护耕地,根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以下区域范围新建住宅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部位除外):(一)外环线以内地区;(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三)外环线以外地区的建成区、新城、新家园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小城镇、示范镇(村)范围内(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在禁用粘土砖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工程违规使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被审查项目坐落位置是否属于禁用粘土砖区域范围无法界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坐落地区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是否纳入禁用粘土砖区域范围的证明。区县墙改办应定期将出具的证明资料报送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四、对在禁用粘土砖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工程违规使用粘土砖的,根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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