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建城明电〔2007〕40号)
淮河流域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确保省政府确定的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成投运年度目标的实现,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我们制定了《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办法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环保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确保2008年年底前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并运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稳步好转,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补助标准为每万吨处理能力原则上补助300万元,计划分两次拨付。
第三条 淮河流域县(市)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第一笔以奖代补资金,每万吨处理能力补助150万元:
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已经开工,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
2、制定了生活、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含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且综合平均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落实了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和考核办法,并已实际运作。
第四条 淮河流域县(市)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第二笔以奖代补资金,每万吨处理能力补助150万元: